建设单位主动采取su讼方式解决上述问题的,负有主要举证责任
在涉案工程五方主体无法就争议达成一致的情形下,则建设单位可能须以原告身份主动提起su讼,但建设单位在su讼中负有主要举证责任,法律依据如下:《民诉法si法解释》第90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su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反驳对方的su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实是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当事人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如果建设单位作为原告必须证明被告履行义务违反了合同约定和法律法规的规定,惯常做法如下:一是查找涉案工程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过程中,其他四方主体单位在履行合同中是否存在违反上述禁止性规定的行为,找出其存在过错的事实;二是提出具有资质的鉴定单位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报告,根据上述约定或法定的事项要求其他四方主体单位承担相应责任,减少己方损失。
房地产开发纠纷是指在房地产的开发经营过程中发生争议而引起的土地、房屋以及建筑工程等纠纷,诸如商品房开发用地合同纠纷,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合同纠纷,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分包、监理合同纠纷,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商品房预售合同转让纠纷,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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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纠纷的仲裁是争议双方当事人自愿的,由第三人居中裁决的,具有法律强制力的一种解决房地产权益纠纷的方法。一旦裁决或达成的调解生效后,双方当事人必须执行;如果一方当事人不执行裁决或调解协议,另一方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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