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律师
律师要做好会见前的功课。此时,律师已经可以看到较为完整的案卷材料,对涉嫌罪名和证据有了较为深入的认识,因而律师务必在会见之前制定详细的会见提纲,在会见前把需要敲定的问题无一遗漏地确定下来。律师要清楚地认识到此阶段的会见是非常重要的,要牢记此刻会见的目的:一是要全面了解被告人的心理状态,对于心理准备不充分的被告人,要及时对其做好心理建设;二是要全面掌握被告人在法庭上可能回答的内容,防止被其在法庭上突然提出让律师措手不及的事实和想法;三是确认被告人对律师辩护方案的全面认同。
刑事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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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死刑复核五个庭的地域管辖和分工都没有公开,有的律师连辩护意见寄给哪个庭都不知道;省高院何时将案卷送交Zuigao院、Zuigao院何时进行复核,律师也无法从正式渠道获知;而且死刑复核程序的审理过程以阅卷为主,这种特殊的审理使辩护人很难参与到死刑复核案件中。可见,一旦被告人被二审法院确定为死刑,案件进入复核阶段后,律师就很难争取到与被告人会见的机会,大多数辩护律师只能在千里之外等待结果。
刑事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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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应当和办案机关进行积极的、充分的沟通,从办案人员处尽量了解不能会见的真正原因:如果真是敏感案件而需要领导批准,律师应当尽量和有关领导联系,尽量从法、理两方面说服领导;如果是办案人员出差、工作忙等原因,就应当和办案机关保持联系,追zong办案人员的行踪,确认其是否有时间安排会见;如果是有碍zhen查的原因不能在短时间内安排会见,律师应当尽量了解有碍zhen查的具体原因,待该原因消失后第1时间再与zhen查机关联系;如果是极个别办案人员有意为难,律师应当向律所、当地的律师协会、司法局或办案机关的上级机关、法律监督机关反映,通过组织的力量去解决。但不管会见难的真实原因是什么,律师应尽量避免和办案机关发生激烈的言辞冲突,因为冲突的发生并不能切实解决问题,反而会损害到当事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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